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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欧盟禁止将邻苯基苯酚钠、邻苯基苯酚钾和邻苯基苯酚乙醇胺盐作为防腐剂用于化妆品的黄色预警

发表时间:2018-05-11 21:08

近期,欧盟委员会发布G/TBT/N/EU/527/Add.l号通报,拟修订化妆品法规(EC 1223/2009),禁止使用邻苯基苯酚钠、邻苯基苯酚钾和邻苯基苯酚乙醇胺盐作为防腐剂用于化妆品中。


新规要求:


(1)含有邻苯基苯酚的化妆品须标注“避免接触眼部”警告语,且淋洗类产品最大允许使用浓度0.2% (以酚算), 驻留类产品最大允许使用浓度0.15% (以酚算)


(2)条例生效6个月后,含有邻苯基苯酚且不符合新规要求的化妆品将不得在欧盟市场上市,9个月后不得在欧盟市场销售;


(3)条例生效6个月后,含有邻苯基苯酚钠、邻苯基苯酚钾和邻苯基苯酚乙醇胺盐防腐剂的化妆品将不得在欧盟市场上市,9个月后不得在欧盟市场销售。该法规自欧盟公报颁布后20天生效。


我国现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规定的邻苯基苯酚及其盐类最大允许使浓度为0.2%,与欧盟本次新修订要求不符。


欧盟是世界化妆品的重要消费市场和出口供应地,该法规的批准实施可能对我省出口欧盟的化妆品相关生产或销售企业带来重大影响。


现发布对该技术法规的黄色预警,请各有关单位密切关注该技术法规实施的最新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降低出口贸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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